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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拍屋的標購步驟第一步不外乎是用心蒐集法拍屋相關資料,包括查封筆錄、建物土地登記謄本、地籍圖謄本、分區使用證明、房屋平面圖、位置圖、鄰近街道等,詳加研判。也可求助坊間仲介、代標公司或代書。

    搜尋物件相關資料之後,親自查勘現場,確認位置、鄰近公共設施、交通、生活設施等,並調查房屋狀況,包括地點、屋況、產權、行情及使用情形等,有時也可向鄰居或管理員詢問屋內隔間、裝潢、管理費積欠情形,並查明主建物、附屬建物、公共設施的面積比例與配置狀況,甚至了解是否有車位(平面或機械車位)及管理費負擔等。

    確定好標的物件之後,在下標之前必須先準備充足資金,以因應得標後七天內繳足現款需求,如需向銀行申請代墊、貸款,則應先行至銀行開戶,並取得銀行同意代墊、貸款或配合相關手續等。然後決定合理投標價格,準備保證金支票(通常是銀行開立的現金支票,亦即記名、平行線、不禁止背書轉讓的本行支票),保證金在新台幣伍萬元以下者,則以現金代之。並依規定將填妥的投標書,與保證金及其他必要證件,放入投標信封袋,密封並蓋章後,投入指定的投標櫃。經確認得標後,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,於七天內繳清尾款。繳清尾款七至十天,取得囑託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函、得標證明及不動產移轉證書,繳清得標價款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書後,再請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在繳清契稅後,持稅單、繳款收據、權利移轉證書、身分證及印章,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,完成過戶。

  取得所有權狀後,如遇有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的情況,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,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,點交予拍定人或承受人,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,得請警察協助。實務上,繳清尾款日即可聲請點交,聲請點交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,債權人同時收到副本,正本(自為執行命令)則送債務人,並限現住人於十五到三十日(依各股書記官而定)自行搬遷交屋。到期日後如未呈報點交情況,視同點交完畢,如未搬遷完畢,於本次點交期限後即可聲請第二次點交,期限內如仍無法搬遷完畢,即可聲請強制執行,由法院書記官訂定期日,得標人持法院強制執行命令,可知會管區員警及鎖匠進行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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